利害關係人專區

檢舉制度
本公司設置獨立且有專責人員管理之檢舉管道供員工、供應商,以及其他外部利害關係人舉報非法、違反人權、行為準則或誠信經營守則之行為。並按各地區檢舉申訴相關辦法作業,檢舉申訴電子信箱。

受理單位:行政管理處。
受理方式:電子郵件:report@pss-group.com、書面檢舉:郵寄至本公司-阜爾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處。

前揭檢舉之任何事項一律由本公司行政管理處為受理窗口,且得成立專案小組依檢舉案件性質執行調查處理,並陳報調查結果與處理建議。



處理原則
檢舉人須透過本公司所列管道提出檢舉,並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以利查證,如為虛偽、不實之舉發者,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一、檢舉人之適當聯絡方式。
二、敘明不法或不當行為之事實,或檢具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其內容應儘可能包括下列各項:
  1. 1.人:被檢舉人之姓名、服務單位、所屬部門及職稱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2. 2.事:事實發生經過。
  3. 3.時:事實發生時間。
  4. 4.地:事實發生地點。
  5. 5.物:可供證明不法或不當行為事實之證據,例如單據、憑證、報表、合約、信函、錄音、錄影、相片等佐證資料。

本公司受理單位評估屬內容空泛或非屬未遵循法令、違反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誠信經營守則」及其他內部規定行為之檢舉案件,受理單位將錄案備查,並依檢舉內容組成專案小組召開會議確認是否有必要調查必要或依相關規定辦理;若涉及本公司管理制度改善建議者,應節錄轉交權責單位做為檢討之參考,或透過其他更適宜之方式,提醒相關單位注意之。

本公司受理單位應依檢舉內容及相關證據調查檢舉案件,公司各相關部門應提供必要之協助,調查結果若確有不法情事或涉不道德、不誠信之失當行為者,應循內部陳報機制核可後,依涉法情事或違規程度,必要時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依公司內部相關懲戒規定辦理之,惟於作出告發或懲處決定前,公司應提供被檢舉人陳述意見及申訴之機會。檢舉情事經調查如發現重大違規、對公司有重大損害之虞或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預作必要之防範或緊急應變措施。

受理或處理檢舉案件相關人員應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身分之相關資料,以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如有洩密情事者,將依本公司獎懲辦法議處,惟檢舉人主動公開者,不在此限。本公司承諾將嚴密保護檢舉人身分資料,如檢舉人遭受威脅、恐嚇或其他不利行為者,本公司將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受理之檢舉案件、其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保存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本公司應避免檢舉人因提出檢舉而遭不當處置,檢舉事件經查證屬實且其對公司貢獻及所產生之經濟效益重大者,得由專案小組提報至董事長,給予檢舉人適當之獎勵。

對於查證屬實之檢舉事件,被檢舉人所屬單位除依公司相關規定辦理(如依本公司獎懲辦法提報懲處案件),另應針對管理疏失檢討提出改善措施,並作成書面報告陳報直屬之副總經理並副知總經理,若無設置副總經理之單位則陳報至總經理,由被檢舉人所屬單位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依前揭第三項規定,就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案件,後續處理方式及檢討改善措施,亦應另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專案小組成員或其他參與審理檢舉案件等相關權責人員與檢舉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與檢舉人、被檢舉人有親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辦理或參與該檢舉案件。檢舉人或被檢舉人有具體事證足認前揭相關權責人員就該檢舉案件有偏頗之虞者,檢舉人或被檢舉人得舉其原因事證,向受理單位申請該人員迴避。經專案小組認定確有迴避之必要,應立即告知該人員迴避,如有必要得另行指派其他人員辦理或參與該檢舉案件,被要求迴避之人員不得拒絕;如專案小組認為該人員無須迴避必要者,得由其繼續辦理或參與該檢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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